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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1-28      阅读: 3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思想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职工科技大学注册的成人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成人业余学习的学生,其它各类在校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

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 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分:

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违法的;

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对被公安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不满200元(暂定额,以下同),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涉案金额达到200元(含)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涉案金额达到5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屡教不改(包括因该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无论涉案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经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认定为盗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明知是赃物却购买,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其赃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明知是赃物却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伤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虽造成伤害,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群殴时的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7、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酗酒滋事,不听教育劝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以下处分:

1、 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屡教不改的或屡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组织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按《合肥职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合肥职工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扰乱课堂秩序、考场秩序,不听教育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通讯信息网络上有如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通讯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煽动民族情绪,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攻击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诋毁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视违纪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盗取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信用卡、密码,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四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给予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 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他人宿舍、床位情节严重者,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并无视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同宿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者,经教育不该的,除没收宠物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负面影响大,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的,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影响校园秩序和学习,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不听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对在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span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style="font-family: 宋体;color: rgb(51, 51, 51)">三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事件的查实。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处分意见的告知。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本人签收处分意见告知书,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

1、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做出处分决定,由分管领导把关。一般处分由学生处、保卫处备案;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并备案;

2、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特殊情况下,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可直接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下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4、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找当事人谈话,摆事实、讲道理、论危害,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5、学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6、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件,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

1、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将学校处分决定的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签收处分送达通知书,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2、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或公告。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合肥职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7、学生毕业前夕,受处分者确有改变,且自己提出申请,学校可酌情撤销对其原有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备案:

1、关于学籍的处分决定在教务处备案,其他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2、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对学生处分的备案材料,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一律以本规定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合肥职工科技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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