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合肥职工科技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专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和谐安定、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社会实践及其它集体 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职工科技大学注册的成人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成人业余学习学生的
管理。其它各类在校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和其它公益性集体活动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
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批准。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区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或分管校长的同意,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注册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核对新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错误信息须提供学生的原始档案到省教育厅进行修改。一经省教育厅修改后一律不再改动。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后,学校按其年级、专业编排新生学号,下发班级,并由学校打印新生注册花名册、发放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档案、学习课程、考试记录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两种管理方式,存于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其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发展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 学生应当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及实践环节。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安排考试,成绩合格一门则通过一门,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各教学班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业余班学生可不作要求),毕业前要进行毕业鉴定。由学生写出个人小结,经教学班评定后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需学校签署意见。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 学籍变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只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在原学专业相同的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 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时间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已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超过退学生效日30个工作日不办理手续者,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在本校内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每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职工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教务管理部门同意,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满一学年的;
(二) 以退学处理的;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转专业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能批准、不得上报。
六 教育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者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等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七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以表彰和奖励先进,并颁发合肥职工科技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严重违反《合肥职工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不改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不改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毕业前夕,学校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考察,悔改表现好、有立功行为的,可撤销其纪律处分。
八 毕业 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实践环节符合要求,并通过政治思想和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的,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未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中途申请退学,如在校学习已满一年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十九条 重修年限为一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学习、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学生一起毕业。如没有后续班,基础课随其它专业重修,专业课自学,随下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条 学生重修重考需缴纳相应的重修重考费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教学计划有效期内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如补考合格,可以在次年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合肥职工科技大学。
二00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