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批准。无故逾期3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生证、校徽,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期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按入学年份定称年级,如2001年入学的新生简称为2001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如2001年毕业的学生简称为2001届。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均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2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20%-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年限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一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1/3者; (二) 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者; (三) 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者。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 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二) 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三) 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 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二) 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三) 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 免修免考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合肥职工科技大学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学校若无后续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一) 随我校同专业、同层次电大开放教育班学习、毕业;
(二) 留、降至相近专业;
(三) 随原班试读。
第十九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按1门课计算; (二)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课、实验课等,均按1门课计算; (三)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各按1门课计算; (四) 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1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 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 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 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 距完成学业只差1学年者;
(三) 业余转脱产,文、理科互转;
(四) 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二十三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报经教务处审核、批准。转学手续,按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应离开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作如下处理:
(一) 随我校同专业、同层次电大开放教育班学习、毕业;
(二) 随相近专业学习、毕业;
(三) 随原班学习。
第六章 退学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 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 不按规定注册缴费者;
(三)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年者;
(五) 本人要求退学者;
(六)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七)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含1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绐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中途申请退学,如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由学校发给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 重修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1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重修需缴纳重修重考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