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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5-15      阅读: 5766

 

考试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考试管理,把好质量关,是建设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的关键。为了使考试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教学点的考试工作由教学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是:组织课程命题、审卷、提前结课的考试课程的考试管理、考查课的考试组织、本教学点考试课程监考人员的确定、考试纪律的检查、成绩的评定与公布、试卷的分析与总结等。 


第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各专业所有课程考核分我校直接组织考核和教学点组织考核两种。我校组织考核课程(包括英语、计算机及各专业每学期一至二门专业主干课程),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任课教师统一出考纲、统一安排出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教学点组织考核课程由教学点按大纲要求自己命题并报我校教务处审核,考试或考查工作由教学点自行组织,我校教务处派员巡考。


第三条  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期末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印刷试卷并组织考试。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某些专业(如美术类)课程以及考查课程,应视各自情况安排在期末考试前的课内进行,并由课程所在教学点负责考试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考试时间。


第四条  命题要严肃认真,学校组织的统考课程要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以保证统一的质量测试标准和统一的质量要求。命题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责任教师和有关任课教师共同研究。


第五条  试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覆盖面要宽,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考试具有所要求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真正反映出教与学的实际问题,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六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参加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评定成绩。


第七条  考试、考查课程试题必须要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一套用于学期末正考,一套用于补考,每套试题必须要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任抽一套;考查课程试卷由教学点主管领导任抽一套用于正考。


第八条  试卷打印或抄写时,必须用相同格式的试卷纸。试题原则上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如书写,则要求用黑色墨水笔,字体要工整、清晰、准确,划线时一定要用直尺。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按顺序写上页码,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要认真填写试卷纸上每一栏的内容,需要开卷考试、上机考试或采用非常规方式考试的需在试卷上注明,课程名称和学生班级名称需按学校课程表或教学进程表上的名称规范填写。


第九条  教师命题后需填写试题审查表,并由教务处安排人员审题。审题人员需认真检查试卷命题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题漏题现象,分数有无错漏等,审题后签名,并由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考试开始时间为学期结束前2周,各教学点必须于考试开始前两周将考试课程试卷收齐后送交我校教务处。考查课于期末考试开始前在课内完成。考查课程试卷一份由任课教师负责印制,并用于考试;一份交各教学点收齐后送教务处留作补考试卷。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对无故缺课超过教学时数1/3者或欠交作业、不参加实验等累计超过1/3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分送学生所在教学点和教务处各一份。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由学生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因病缓考,需有相关正规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学点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补考不办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  合乎考试资格的学生需持学生证、身份证进入指定的试室及座位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安排表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编定发至各教学点,考查课程各教学点指派2名或2名以上教师承担监考工作。考查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也可延至150分钟。考试进行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主管考试的领导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每个试室要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主要由各教学点派出,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所开课程的监考工作。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实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完整填写“考试签到表”中各项目并签名。交接试卷时必须与交接人认真履行交接手续,核对试卷份数并签字,发现试卷短缺应立即查找并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监考人员如有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报教务处处理。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该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生不得把考卷带出考场,否则,该科成绩作废。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考场座位表由学校安排,一般采用单人单桌拉开距离,或不同年级不同科目穿插混合编排。考查课程也应照此原则安排座位。考试前教师要清理考场,要求学生课桌内没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张,并保持试室的整洁。


第十九条  学校及教学点主管领导要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巡考,任课教师要对本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严格评分标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试科目学期总评分数以期末考试为主,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80%,平时成绩占2040%。各专业的同类课程应统一比例,并事先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考试试卷批改完毕,并核对“考试签到表”上的实考人数,检查成绩登载是否无误,将试卷、考试签到表和成绩单交教务点和我校教务处。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教务处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教学点,作为给学生发出成绩报告书和学生查询成绩的依据。各教学点在向学生发出成绩报告书时,一定要注明补考科目,敦促学生在假期里认真复习,按时回校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入册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有误,一定要有更改教师的亲笔签名,以保证成绩评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学生要求复核考试成绩,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教师所在教学点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可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复评。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有关专业负责人、教学点应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对每学期所开课程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提供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第23周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回校参加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每门课程,可参加学校安排的一次期末考试,一次新学期开学后补考,如果仍不及格者,允许跟随下一年级上课的班级进行重修学习并考试,但必须是重修、补考对应学期的相同课程,重修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第二学期开学初不安排重修考试不及格学生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需按规定交纳重修重考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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